一、环保手续问题
1、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未进行登记备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编制相应的环评文件、实际建设的项目与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相比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等。
2、建设单位已经编制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
3、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或报告书的项目,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正式投产。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污染处理设施或措施与环评相比发生变更,导致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发生变化,未做变动影响分析,或经变动影响分析认定为重大变动的,却未重新报批环评。
5、项目虽然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但(1)验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公众公开项目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未向公众公开验收报告等;(2)验收质量存在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存在一票否决情形却通过验收、验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错误、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未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对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未对环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总量测算等。
6、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7、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记录台账上报工作。
8、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9、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0、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没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2、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单位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虽编制了应急预案没有进行评审,或应急预案没有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3、建设单位将污水接入管网送污水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的,没有取得《排水许可证》。
14、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海洋设置排污口的,未取得排污口审批手续。
15、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16、一般固废、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规划、消防或安全相关手续。
二、生产设施问题1、项目的生产原料、工艺流程或产品与环评不一致。
2、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型号与环评不一致。
3、项目的生产布局与环评不一致。
4、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工艺或技术进行生产。
5、现场管理混乱,物料露天堆放,设备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6、未按要求对生产设施、治污设施安装工况用电在线监控系统。
7、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因故障停运,未按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进行手工补测。
1、未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未建立相关环保管理制度,无专人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环保工作。
2、无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或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管理台账不规范,未能如实反映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及去向等信息。
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与现场不一致,账物不符。
4、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使用含VOCs的生产原料,如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没有VOCs质量占比的证明文件。
6、未按要求进行VOCs清洁原料替代。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7、紧急情况下,启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旁路,未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未编制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按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9、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按当地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0、重点排污单位未向公众公开排污情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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